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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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阮文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阮文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被繼承人
阮文化於民國114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雖查報劉怡婕、劉
昇宏、劉萱妤、林浚宸為繼承人,惟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
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114年度司繼字第1678號准
予備查在案。本院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
明被繼承人阮文化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如無,請向管
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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