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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67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陳易樟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阮文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阮文化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查被繼承人
    阮文化於民國114年5月30日死亡,聲請人雖查報劉怡婕、劉
    昇宏、劉萱妤、林浚宸為繼承人,惟其等已聲請拋棄繼承,
    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1208號、114年度司繼字第1678號准
    予備查在案。本院於114年10月1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
    明被繼承人阮文化是否有其他順位之繼承人,如無,請向管
    轄法院聲請選任遺產管理人,聲請人已於同年月27日收受前
    項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
    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
    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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