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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吉成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區0號ABS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706元,及其中新臺幣234
    ,62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23日、110年10月15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238,706元,及其
    中本金234,62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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