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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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6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鄭吉成
送達處所:嘉義縣○○鄉○○○○區0號ABS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8,706元,及其中新臺幣234
,621元部分自民國114年9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
百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3年11月23日、110年10月15日開
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
條款可證。依信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
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
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
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
第14、15條),逾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
),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
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9月9日止,帳款尚餘238,706元,及其
中本金234,621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
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
定,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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