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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5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賴盈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4,560元,及其中新臺幣59,6
    58元部分自民國114年8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賴盈傑於民國(以下同)105年1月15日開始相繼與
    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依
    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此
    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
    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
    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
    ,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
    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國114
    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64,560元,及其中
    本金59,658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8月27日止,帳款尚餘64,560元及其中
    本金59,658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關費
    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
    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發支
    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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