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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475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1,24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王士軒於民國(以下同)105年7月22日、106年12月
    5日、108年10月14日、110年9月15日、112年3月17日開始相
    繼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附所示之信用卡
    。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付責任
    ,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債務人領用系
    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依信用卡約定條
    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
    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逾期清償者依
    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除喪失期限利益外
    ,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利率(最高為年利
    率15%)計算之利息。(參原證一信用卡申請書)。截至民
    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231,245元,及
    其中本金229,827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等至民國114年9月3日止,帳款尚餘231,245元及其
    中本金229,827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47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2779元 王士軒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6.75 002 新臺幣127048元  自民國114年9月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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