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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1-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31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宣瑜即陳思妤


                      送達處所:桃園市○鎮區○○路○段000巷00號0樓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93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陳宣瑜即陳思妤於民國105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申請
    信用卡(帳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3年
    10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6月2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8082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37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⒈預借現金手續費(
    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⒉分期借
    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⒊年費:依
    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⒋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⒌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幣2
    00元;⒍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國外
    消費簽單每張100元;⒎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份100元。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831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1617元 陳宣瑜即陳思妤 自民國114年6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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