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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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2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債 務 人 吳志賢
歐陽秀玉
一、債務人吳志賢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354,459元,及
自民國114年5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3
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88,775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2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55,106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2
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25,667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282,500元,及自民國113年7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725,667元,及自民國113年6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
七、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975,001元,及自民國113年5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3.6399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
金,逾期本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9708計算
之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計收違約金,並連帶賠償
程序費用500元。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九、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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