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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秋泉即廖中榮之繼承人


            楊姵紜即廖中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9,242元,及其中①12,792元、②4,025元部分
    ,均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①15、②12.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201,919元,及其中189,503元部分,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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