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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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2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廖秋泉即廖中榮之繼承人
楊姵紜即廖中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9,242元,及其中①12,792元、②4,025元部分
,均自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①15、②12.2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201,919元,及其中189,503元部分,自114年8月1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廖中榮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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