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0-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17
案號:司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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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傅嘉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216元,及其中3,656
元,自民國111年7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聲請對
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其中3,201元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
補貼款,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上開門號之專案補貼
款收取依據。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提出
得請求上開門號前約專案補貼款3,201元之債權釋明文件,
債權人於114年10月3日民事陳報狀提出得其電信帳單,及行
動寬頻服務申請書,惟該申請書無法辨別係申請人為本件債
務人。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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