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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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971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張芙芸即張乾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88,882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張芙芸即張乾昭於民國111年10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7
0,000元,約定自民國111年10月18日起至民國122年01月18
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6.00採機動利率
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
,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
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
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08月19日止累計388,882元正未給付,其中378,196元
為本金;10,68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
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
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971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196元 張芙芸即張乾昭 自民國114年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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