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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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技証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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