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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73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據,債務人黃玉婷、黃岳镟為一般保證人,就督促
    程序費用之負擔,是否更正請求之聲明為「如對債務人黃玉
    婷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黃岳镟負清償責任」。
二、請提出本件逾期本金在6個月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11
    2計算利息,暨逾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逾期本
    金超過6個月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304計算利息,暨逾
    期利息部分以同標準暨收違約金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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