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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673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洪譽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766,72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洪譽芸於民國113年07月3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4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5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246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洪譽芸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3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7月13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6138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1500元。遲延利息計算
    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
    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
    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
    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
    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
    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㈢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767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0557元 洪譽芸 自民國114年7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81 002 新臺幣645468元  自民國114年7月14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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