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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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嘉軒、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067,28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
利率按貴會指數房貸利率加碼年利率0.483%機動利息、違
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
利率於該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第9條第2項第
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
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
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
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
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㈢又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
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5,06
7,28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19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如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陳怡君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
怡君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178,27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消費者綜合性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
貴會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23%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
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利率於該利息起
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78,2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03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
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君
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怡君共同給
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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