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8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胡世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何嘉軒、陳怡君間請求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新臺幣(下同)5,067,28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
      利率按貴會指數房貸利率加碼年利率0.483%機動利息、違
      約金計算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
      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
      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
      利率於該利息起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聲請狀所附個人購屋/房屋修繕貸款契約第9條第2項第
      4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一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債權
      人應於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債務人及保證人後,始生減少
      授信額度或減縮貸款期限,將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之效力。
      請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
      函、送達回執正反面等,須可看出送達地址,如非本人親
      自收受,應向相對人戶籍地址重新送達)。
    ㈢又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
      陳明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5,06
      7,281元,及自民國114年4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2.19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
      期。如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
      人陳怡君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
      怡君共同給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二、關於聲請狀附表請求本金178,271元部分:
  ㈠查聲請狀所附消費者綜合性貸款契約,兩造約定借款利率按
    貴會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利率1.323%機動利息、違約金計算
    方法為「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10,逾
    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利率百分之20,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又貴會指數房貸利率於該利息起
    算日為週年利率百分之1.709。
  ㈡次查相對人陳怡君為一般保證人,並共同借款人,故請陳明
    是否更正聲明為「債務人何嘉軒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
    同)178,271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032計算之利息,暨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
    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如
    對債務人何嘉軒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怡君
    負清償之責」,或提出得請求相對人何嘉軒、陳怡君共同給
    付之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