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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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3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饒祐禎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尤敏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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