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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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96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蔡宇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36,757元,及其中①
65,026元、②1,154,863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6月19日起至
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11.99、②7.99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收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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