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05)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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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838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楊子瑤
債 務 人 展昇塑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劉豫鵬
債 務 人 郭乃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6,597,031元,及自民國1
14年5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72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7,602,330元,及自民國1
14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2計算之利
息,暨自民國114年5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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