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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一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7,01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362元 陳一帆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1 002 新臺幣82401元  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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