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2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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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74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陳一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227,016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67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3362元 陳一帆 自民國114年6月16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61 002 新臺幣82401元 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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