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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09-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466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蘇偉譽  
債  務  人  顏瑛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92元,及自民國109年9月1
    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主張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電信費用新臺幣(下同)12,697元,其中9,605元為門號0000-
    000000號專案補貼款。惟查債權人並未提出其得請求債務人
    給付上開專案補貼款清晰可辨識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
    114年9月5日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之,該裁定已於同年月11
    日送達債權人,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
    人同年月12日補正狀、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
    是聲請人逾主文所示之聲請(00000-0000=3092),於法未合
    ,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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