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10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泰豪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泰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進吉群漁業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
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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