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5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
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
張淑慧即張家榮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張淑娟、張淑慧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張家榮之遺產範圍
內與債務人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221,701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3.1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程
序費用新臺幣500元應由債務人張淑娟、張淑慧於繼承被繼
承人張家榮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陳淑娟即永昇環保企業社
連帶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