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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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列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張淑慧即張家榮
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82號准
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張家榮合法之繼承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
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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