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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等二人間請求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台端所列債務人張淑娟即張家榮之繼承人、張淑慧即張家榮
    之繼承人已拋棄繼承,並經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482號准
    予備查在案,請陳報張家榮合法之繼承人暨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到院,或已選任遺產管理人之姓名及住
    址。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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