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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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3-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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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70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蔡惟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717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電信費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其中15,137元、890元分別為門號0000000000之專案補貼款
、專案補貼款-電信費,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文件,無門號0
000000000專案補貼款、專案補貼款-電信費之收取依據。嗣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29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收取專案補
償款之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2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
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回證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
可稽。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所示之金額,與上開規定不符,
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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