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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3-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6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姚德明即頂立工程行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鵬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
    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
    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及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30日裁定命聲請人應於收受裁
    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東泰安工程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
    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聲請人已於
    同年月4日收受前項裁定,然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
    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則本院無從就相
    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於本件聲請時是否有訴訟能力及其真正之
    住所等法定要件為審查,故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
    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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