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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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204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宥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94,663元,及如附表所
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李宥融於民國114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21年02月25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1
8日止累計75,846元正未給付,其中68,944元為本金;5,816
元為利息;1,0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李宥融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
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
114年11月20日止累計18,817元正未給付,其中16,786元為
消費款;831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
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20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8944元 李宥融 自民國114年12月19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3.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6786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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