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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書庭、鍾憶慧、鍾億傑、鍾沛淳
、鍾英凱、鍾榮英、鍾宇鳳、鍾宇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鍾宇智業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其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查鍾書
    庭、鍾憶慧、鍾億傑、鍾沛淳(即鍾宇智之原繼承人)業已
    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號公告准予備查可憑
    ,請重新敘明向其請求之依據為何?或向本院具狀撤回對其
    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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