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4-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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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5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屏東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仇忠銘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鍾書庭、鍾憶慧、鍾億傑、鍾沛淳
、鍾英凱、鍾榮英、鍾宇鳳、鍾宇勇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鍾宇智業於民國113年11月5日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
項:
㈠其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
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相對人,查鍾書
庭、鍾憶慧、鍾億傑、鍾沛淳(即鍾宇智之原繼承人)業已
拋棄繼承,此有本院114年度司繼字第8號公告准予備查可憑
,請重新敘明向其請求之依據為何?或向本院具狀撤回對其
部分之聲請。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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