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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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0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瑋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1,124,552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林瑋玲於民國114年02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7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2月25日起至民國116年02月2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
9日止累計552,795元正未給付,其中537,290元為本金;15,
205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
之利息。
㈡債務人林瑋玲於民國114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411,749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
9日止累計404,552元正未給付,其中393,710元為本金;10,
542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
之利息。
㈢債務人林瑋玲於民國114年03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17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4年03月19日起至民國121年03月19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8.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2月0
9日止累計167,205元正未給付,其中162,552元為本金;4,3
53元為利息;3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803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37290元 林瑋玲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9.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393710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2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162552元 自民國114年12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8.72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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