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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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582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陳昱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48,034元,及其中46,4
06元,自民國114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8.7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111年12月23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
信用卡使用契約,此有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證。依信
用卡約定條款,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並應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負全部給
付責任(第3條)。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
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第14、15條),逾
期清償者,除喪失期限利益外(第22、23條),應按所屬分級
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債權人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9日止,帳款尚餘48,034元,及其
中本金46,406元未按期繳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
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
,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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