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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債  務  人  王紀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0,512,656元,及自民
    國114年6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44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7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
    期數為9期。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335,825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5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
    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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