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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06)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06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12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林芊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淑娟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附借款金額新臺幣400萬元之個人貸款專用借據第14條
    第2項第1款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
    債權人應先定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得減少對債務
    人之借款金額或縮短借款期限,或視為一部或全部到期。請
    提出已定相當期限催告債務人履行之釋明文件(如催告函、
    送達回執正反面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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