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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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7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王士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1,081,849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2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用
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
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4年9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1193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600元。遲延利息計算係
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
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
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
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
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
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09年04月1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㈢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111年01月21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
(帳號: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
如利息附表序號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
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有
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㈣緣相對人王士軒於民國99年05月05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
號:Z000000000CD),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
利息附表序號4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
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11月10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255
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2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
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
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
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
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
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
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
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分期借款手
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年費:依各
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交易授權結
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每卡新臺
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單每張50元
,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費:每次每
份100元。
㈤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7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88076元 王士軒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75 002 新臺幣222585元 自民國114年10月17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65 003 新臺幣403469元 自民國114年10月21日起 004 新臺幣251930元 自民國114年11月11日起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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