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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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11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陳一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90,02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陳一帆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11月30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30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72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
1日止累計38,431元正未給付,其中37,823元為本金;608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
㈡債務人陳一帆於民國111年07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1年07月28日起至民國122年10月28日止按月清
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4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
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
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
」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
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
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21
日止累計51,598元正未給付,其中51,066元為本金;532元
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
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111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7823元 陳一帆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72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1066元 自民國114年11月22日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46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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