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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13)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13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2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黃淑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88,266元,及其中81,6
    07元,自民國114年10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
    以債務人積欠信用貸款及信用卡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其中請求40,058元,及本金38,034元自民國114
    年10月9日起算利息為信用貸款債權,惟查聲請狀所附釋明
    文件即個人信用貸款線上專用申請書,無從看出兩造間之借
    款金額、借款期間、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嗣本院於民國11
    4年12月26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上開債權之釋明文件,債權
    人於115年1月7日書狀仍提出相同釋明文件。則債權人請求
    關於信用貸款款項部分,與上開規定不符,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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