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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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9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貝瑜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請求信用貸款契約(新臺幣46,407元)與債務人有
約定一期未清償,視為全部到期(即加速條款)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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