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31)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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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9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櫻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377,154元,及其中新臺幣357
,786元部分自民國114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於民國(以下同)92年11月10日、105年7月26日、1
12年3月17日開始與債權人成立信用卡使用契約,領用如後
附所示之信用卡。依約債務人就使用系爭信用卡所生之債務
,負全部給付責任。此有信用卡申請書暨信用卡約定條款可
證。債務人領用系爭信用卡後,即得於各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4、15條之約定,應於當期繳款截止
日前向債權人全部清償,或以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
額,逾期清償者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22、23條之約定,
除喪失期限利益外,各筆帳款應按所適用之分級循環信用年
利率(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15)。截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
,帳款尚餘新臺幣(以下同)377,154元,及其中本金357,7
86元未按期繳付。
㈡查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1月16日止,帳款尚餘377,154元及其
中本金357,786元部分按前述約定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及相
關費用未給付,迭經催討無效。爰特檢附相關證物,狀請
鈞院鑒核,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規定,迅對債務人
發支付命令,以維權益,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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