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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6-0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6-01-2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8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林琦雅即林秋龍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林秋龍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53,310元,及其中①12,085元、②69,292元、③
    45,775元部分,均自民國114年1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①7.7、②12.2、③15計算之利息,並於繼承被
    繼承人林秋龍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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