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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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文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及送達地址,並陳報相對人於現
金卡申請書上所記載之現居地址為何?(查聲請狀所附現金
卡申請書所載現居地址並無門牌號碼)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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