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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3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曾文鏗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相對人之住居所及送達地址,並陳報相對人於現
    金卡申請書上所記載之現居地址為何?(查聲請狀所附現金
    卡申請書所載現居地址並無門牌號碼)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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