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2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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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8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潘儀成即陳展綸之繼承人
潘蔡美英即陳展綸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351,104元,及其中313,475元,自民國
114年10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520,695元,及其中470,43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111,346元,及其中100,532元,自民國114年10月30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72計算之利息,並於
繼承被繼承人陳展綸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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