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5-12-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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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47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協益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
業分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和宙生技產業股份有限公司農漁畜業分公司於
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得請求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或
更正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法定利率)計算利息。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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