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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2)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2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鄭琇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325,217元,及如附表
    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448,375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68,219元正未給付,其中66,414元為本金;812元
    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
    息。
  ㈡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8年06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38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8年06月18日起至民國115年06月18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58,281元正未給付,其中56,300元為本金;688元
    為利息;1,2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
    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㈢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09年04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0元
    ,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5日起至民國116年04月15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134,553元正未給付,其中132,704元為本金;1,1
    49元為利息;7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
    之利息。
  ㈣債務人鄭琇分於民國110年0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60,000元
    ,約定自民國110年0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01月22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4.6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
    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
    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4年10月2
    2日止累計64,164元正未給付,其中62,661元為本金;710元
    為利息;7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
    息。
  ㈤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6414元 鄭琇分  自民國114年10月23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300元     003 新臺幣132704元     004 新臺幣626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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