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支付命令(2025-12-1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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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07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潘奕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572,841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相對人潘奕妤於民國114年07月09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
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暨自民國114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4年09月23
日止未受償之利息10551及手續費/費用/違約金7290元。
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該筆月付金
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結清之日
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
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
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利
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
㈡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
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
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101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023元 潘奕妤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11.21 002 新臺幣540977元 自民國114年9月2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百分之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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