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支付命令(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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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085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代 理 人 陳品臻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王宥慊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王宥慊發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
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
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門號0000000000號(下稱系爭門號)電
信費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聲請狀僅有門號00
00000000號之服務申請書,並未提出系爭門號之釋明文件。
嗣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22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
事項,上開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債權人,債權人於同年
月31日具狀陳報換號為線上申請,並無紙本資料可以提供。
經查,債權人雖提出系統畫面及電信帳單為證,惟系統畫面
為原債權人公司內部自行登錄資料,無法作為債務人申請換
號之釋明文件,又電信帳單僅得知悉系爭門號曾有換號,惟
無法釋明門號0000000000號即換號為系爭門號,是無法審認
債權人對債務人是否有系爭門號即本案門號0000000000號電
信費債權存在,其聲請為無理由,依上開規定,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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