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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減少買賣價金(2026-06-08)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6-08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9號
原      告  李沁紘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兆熊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
    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
    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1第1項、第2項、第77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22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依前開期限補繳之。
三、原告應提出被告蔡兆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到院,並補正被告住所
    或居所地址。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李佩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