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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請求返還借款(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6-10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46號
原      告  康莊素勤
被      告  李文彥  


            林淑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
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案列本院115年度司促字第1135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原告聲明請求被告應給付其新臺幣(下同)1,50
    0,000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16%計算之利息,並自113年1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24%計算之違約金等語。依前揭規定,應併算至本件
    起訴前一日即115年1月27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故本件訴訟
    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199,287元【計算式詳如附表,元以下4
    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2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
    之裁判費500元,尚須補繳26,740元【計算式:27,240-500=
    26,740】。
二、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並附證據)之準備書狀
    乙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寄送予被告。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附表:         請求 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 基數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500,000元 1 利息 1,500,000元 113年11月10日 115年1月27日 1+79/365 16% 291,945元  2 違約金 1,500,000元 113年12月11日 115年1月27日 1+48/365 24% 407,342元  小計       699,287元 合計        2,199,28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