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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請求返還借款(2026-06-11)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6-11 案號: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      告  廣亨國際科技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吳岳臻  
被      告  吳陳伶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
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起訴前
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請求即應併算其價額。本件原
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4萬6,4
40元及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
.5計算之利息,暨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㈡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40萬1,929元及自11
4年1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
暨自115年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
約金。依前揭規定,關於請求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5年5月14
日)之利息、違約金部分,應併算其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應核定為116萬5,217元(計算式:746440+401929+16848=00
00000,利息、違約金之計算如附表所示),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5,189元,扣除原告起訴時已
繳裁判費1萬5,072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謝紀婕
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 計算起迄日 週年利率 計算基數 金額 (新臺幣,未滿1元部分四捨五入) 1 利息 746,440 114年12月24日起 至115年5月14日止 3.5% 142/365 10,164 2 違約金 746,440 115年1月25日起 至115年5月14日止 0.35% 110/365 787 3 利息 401,929 114年12月24日起 至115年5月14日止 3.5% 142/365 5,473 4 違約金 401,929 115年1月25日起 至115年5月14日止 0.35% 110/365 424 合計      16,8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