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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01)

一般民事糾紛 PTDV 2026-06-01 案號:補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補字第307號
原      告  莊清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龍佛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不合法定程式。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
    應為之聲明或陳述。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書狀及其
    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
    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4款、第119條
    第1項及第24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狀未記載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如訴請被告賠償損害,
    需記載被告應給付原告若干元),復未載明本件訴訟標的(
    即請求之依據法條),亦未按應受送達之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或影本,是原告應依上開規定補正,提出1份完整記載上列
    事項之民事起訴狀,且應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以
    供本院送達對造。茲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上
    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所提書狀,依民國114年8月29日修正發布之民事訴訟書
    狀規則規定,均應以電腦文書處理方式即電腦打字製作,併
    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金芸欣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蔡語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