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聲請復權(2026-04-17)
消費/小額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7
案號:消債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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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聲字第1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羅秉岳即羅振璋、羅崇榮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 理 人 楊良信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羅秉岳即羅振璋、羅崇榮准予復權。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8日以113年
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4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14年4月29日確
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
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
,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民事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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