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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保全處分(2026-03-19)

消費/小額 PTDV 2026-03-19 案號:消債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黃家萱  


代  理  人  王婷儀律師(法扶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保全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9日所為之裁
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中關於如附表所示編號1至3之原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
正記載之內容。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
    裁定亦準用之,該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   法   官 潘 快
附表:         
編號 原裁定位置 原記載 編號 更正記載 1 主文第一行、 理由二第3行、 理由三第1行 「本院」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2 主文第二行 附表所示之「薪資債權」 2 附表所示之「保單債權」 3 理由欄三第3行 「不動產」 3 「附表之執行標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 記 官 張孝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