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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TDV 聲請暫時保護令(2026-04-13)

其他/待認定 PTDV 2026-04-13 案號:司暫家護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A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法定代理人  B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相  對  人  C        (詳如真實姓名對照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暫時保護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係被害人之父,為家庭暴力防治
    法所規定之家庭成員。相對人於被害人每年春節期間返回屏
    東縣○○鄉○○路00號時,經常以情緒勒索方式要求被害人做事
    情,例如:被害人吃飽後,祖母又給予其很多食物,被害人
    表示已吃飽,相對人會表示那是祖母的愛,被害人應該吃掉
    ,不准倒掉等語,且相對人幾乎無時無刻都在喝啤酒,亦會
    酒駕載被害人;又於民國115年2月16日上午9至12時許,在
    相同處所,酒後要求被害人爬梯子貼春聯,且欲說服被害人
    不需要相對人扶梯子,並表示要是被害人不會貼春聯,家中
    還能有誰去貼、被害人沒有男子氣概、讀書有什麼用,將來
    還不是會被AI比過去等語;復於同年月18日17時許,在相同
    處所,不讓被害人返家,且一邊喝酒、一邊抽菸反複表示被
    害人態度不佳、回祖母家陪伴祖母是該有的責任、被害人沒
    有盡到責任,並越罵越大聲等情,相對人對被害人所為上開
    不法侵害,已發生家庭暴力事件,可認被害人有繼續遭受相
    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之危險,為此,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10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之規定,聲請核發同法第14條第1
    項第1、2、4、7、12款內容之保護令等語。
二、按法院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又
    為保護被害人,得於通常保護令審理終結前,依聲請核發暫
    時保護令,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6條第1、2 項定有明文。惟
    暫時保護令核發之要件,須依當事人提出之「證據」,法院
    有正當理由足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核發暫時保護令之
    必要,始為該當。所謂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係指加害人曾對
    於被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言;而所謂有核發暫時保護令
    之必要,係指被害人有繼續遭受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
    急迫危險而言。從而,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除須釋明
    相對人有為家庭暴力之事實,尚須釋明被害人有遭相對人繼
    續侵害之危險,始為已足。
三、經查,相對人為被害人之父,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
    3款所定義之家庭成員,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又
    被害人主張遭受相對人實施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有再受
    家庭暴力之急迫危險等情,固據其提出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
    東分局○○派出所陳報單、家事聲請狀、警詢筆錄、家庭暴力
    通報表、兒童少年保護通報表、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
    摘要表及被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之對話紀錄擷圖1紙等件為
    證,復據被害人與其法定代理人到院陳述明確,有本院調查
    筆錄在卷為憑。惟觀諸上開資料及聲請意旨,被害人就相對
    人之家暴行為,均未提出相關證據,則僅憑其個人單方面陳
    述,尚難釋明相對人有其所指涉之家暴行為,難認被害人客
    觀上有持續遭受相對人施以家庭暴力之虞。形式上被害人既
    未釋明有何或持續遭受相對人家暴行為之危險,則尚無核發
    暫時保護令之必要。依上開說明,本件被害人聲請對相對人
    核發暫時保護令,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惟相對人倘日後對被害人確有施暴情事而有保護之原因與必
    要時,被害人須檢具相關事證,方行提出民事保護令之聲請
    ,以有效防堵家庭暴力,併此敘明。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真實姓名對照表(115年度司暫家護字第136號) 聲 請 人 即 被害 人 A A01 民國0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0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B A02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同上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相 對 人 C A05 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之0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