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3-27)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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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柏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
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
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
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仲和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
料,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
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三、請提出債務人鋒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
或於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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