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家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董○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委任董○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