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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 選任遺產管理人(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09 案號:司家補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司家補字第7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董○雲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盧○婷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如理由欄所示之事項,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
    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
    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
    收費用為原定徵收費用數額,加徵10分之5,爰依家事事件
    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聲請人繳納
    聲請程序費用1,500元。
二、請聲請人提出委任董○雲為代理人之委任狀。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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